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二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浏阳市人,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片**组**号,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村**栋**楼。因犯抢劫罪,2007年8月30日被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赌博,于2011年10月28日、2012年5月5日分别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二百元。因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8月14日被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5月26日减刑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2020年11月20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1月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在其位于浏阳市**村**栋**楼的住房卧室内一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20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容留李某某在其位于浏阳市**村**栋**楼的住房卧室内一同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20年10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容留李某某在其位于浏阳市**村**栋**楼的住房卧室内一同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容留李某某在其位于浏阳市**村**栋**楼的住房卧室内一同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11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转账交易记录截图、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指认现场照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毛发提取笔录、毛发提取照片、现场检测报告、尿检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刑罚,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系坦白,且系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英
2021年1月7日
附:一、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
二、移送案卷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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