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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91********,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现住湘潭市雨湖区**路**号**队宿舍**栋**室。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向某某(已行政处罚)等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湘潭县**镇**村**组的家中,容留向某某共同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湘潭县**镇**村**组的家中,再次容留向某某共同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湘潭市**区**路**号**宿舍**栋**号的家中,容留向某某、“夹哥”共同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4、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湘潭县**镇**村**组的家中,容留向某某共同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5、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湘潭市**区**路**号**宿舍**栋**号的家中,容留向某某共同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6、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湘潭市**区**路**号**宿舍**栋**号的家中,和姐夫谭某某共同容留了“坨子”及一名男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向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艳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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