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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58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8********,福建省莆田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住址为:福建省莆田市**区**镇**村**号。因吸食毒品,2018年3月13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拘留;因吸食毒品,2018年5月30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处社区强制戒毒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6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_____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日21时许、2019年5月18日21时许、2019年6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路**号“恒悦”宾馆登记开房,并提供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麻古”)和吸毒工具,三次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行政处罚)以“追龙”的方式同场吸食毒品。

2019年6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恒悦”宾馆8302房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现场指认照片,恒悦宾馆入住收据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搜查笔录;3.现场检测报告;4.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法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戈青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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