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527********271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镇**村,现住址同上,农民。2020年9月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被白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白水县**镇**村家中,连续三天,多次容留张某乙、丁某某、张某丙、董某(均另案处理)、张某丁(在逃)等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玲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2555;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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