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3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4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群众。现住秦皇岛市**小区**号,2013年2月18日因犯合同诈骗被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11月24日被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容留宋某某在其租住的秦皇岛市海港区森林逸城*区*栋*单元*号房屋内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验报告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璐

                                 2019年1月7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