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3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4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群众。现住秦皇岛市**小区**号,2013年2月18日因犯合同诈骗被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11月24日被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容留宋某某在其租住的秦皇岛市海港区森林逸城*区*栋*单元*号房屋内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验报告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璐
2019年1月7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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