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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65********,汉族,自贡市人,文盲,舒坪**旅社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镇**路**组,现居住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镇**街**号。2019年8月7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自贡市自流井区**镇**街**号经营**旅社期间,在旅社一楼房间容留卖淫女卖淫,并按每次10元提成。2019年1月22日15时许、8月6日9时许,公安机关在检查**旅社的过程中,分别当场挡获在旅社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卖淫女何某某、朱某某及嫖娼人员曾某某、谢某某。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书②户籍证明③抓获经过④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二、证人何某某、朱某某、曾某某、谢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简杰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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