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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衡阳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0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衡阳市雁峰区仙姬巷。2016年8月19日因故意伤害罪被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1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7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日被衡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15时许,吸毒人员贺某某、万某某、罗某某三人一同到被告人张某某位于本市雁峰区**巷**号**户的家中,由万某某提供毒资,张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四人在张某某的家中共同吸食了购买的毒品。当日19时许,张某某和贺某某等吸毒人员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的吸毒工具(照片)等书证、物证,证人贺某某、万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驰

                                   2020年3月19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衡阳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光盘一张。

3、案件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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