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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6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20721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5月21日被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原赣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人张某某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和值班律师秦绪忠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路如家快捷酒店其开的330房间内容留陆某某、高某某、陈某某、尚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次。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张某某手机一部;2.书证:前科劣迹调查表、户籍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高某某、陈某某、尚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家红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看守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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