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5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北碚区**路**号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到8月间,吸毒人员黄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相约吸毒后,张某某在重庆市北碚区**路**号附**号**住处,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吴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8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上述住处容留黄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20年7月23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上述住处容留黄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20年7月底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上述住处容留黄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20年8 月11 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上述住处容留黄某某、吴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供述了以上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冰壶等物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信息、通话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某两年内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黎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路**号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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