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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24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4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南岸区**村**号**单元**,现住址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单元**。因吸毒,于2012年10月17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于2020年5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欧某某邓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等人在其居住的重庆市南岸区******单元**卧室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欧某某、邓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等人在其居住的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单元**卧室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欧某某、邓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其居住的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单元**卧室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欧某某、邓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在其房屋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光军

                              检察官助理:杨文婷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12张;

3.认罪认罚材料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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