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58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9198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重庆市巴南区人,现住重庆市巴南区**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2020年9月18日,因吸毒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小区**栋**号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曾某某、周某某、何某某三人用其自制的吸毒工具“冰壶”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混合物,当日四人被当场查获。
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吸毒工具等物证;2.户籍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房屋租赁协议、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曾某某、周某某、何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辨认、辨认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拘役三个月,罚金2000元,并没收吸毒工具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国艳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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