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名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镇**路**号,现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镇**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张某某容留李某某在雅安市名山区**镇**路**号自己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20年4月19日,张某某容留李某某在雅安市名山区**镇**路**号自己的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20年4月份的一天,张某某容留李某某在雅安市名山区**镇**路**号自己的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20年5月11日晚,张某某容留李某某在雅安市名山区**镇**路**号自己的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20年5月13日晚,张某某容留李某某在雅安市名山区**镇**路**号自己的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锡箔纸、吸管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材料;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本案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两年内五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福慧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雅安市名山区**镇**路**号。联系电话:17321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本案有关涉案物品:锡箔纸1件、吸管3根、矿泉水瓶2个,实物暂存于雅安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
5.零散材料10页。
6.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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