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6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明县**乡**庄**村**村**号,住威海市环翠区**小区**号,于2009年10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1年11月1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后起诉时传讯不到案,直至2020年10月29日再次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张某某在位于城阳区**村**旅馆**房间的暂住处容留刘某某吸食毒品;四、五天后,再次在319房间内容留刘某某吸食毒品;
2、2011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张某某在城阳区**村**旅馆**房间容留孟某某、孙某某共同吸食毒品。
2020年10月29日,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3.刘某某、孟某某、孙某某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坤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预审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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