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422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0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顺庆公安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1月22日、1月25日、2月14日、2月21日多次在位于南充市顺庆区**街**号**栋**单元**号自己家中容留张某甲、张某乙共同吸食毒品,2020年2月23日,张某某等三人被公安民警查获归案,公安民警对张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尿液进行了提取,经检测,三人的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茹晓丹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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