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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87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销售员,住南昌市象湖**大道**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租住的南昌市东湖区**路**座**室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涂某某、顾某某、吕某某吸食氯胺酮(俗称)和“神仙水”。

2020年1月29日22时许,顾某某等人在昌栗高速高安出口被公安人员抓获,6月18日,高安市公安局侦查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张某某接受调查,张某某于6月22日到高安市公安局石脑派出所投案,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2020年8月25日,高安市公安局将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移交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办理。

经现场检测,涂某某、顾某某、吕某某尿样中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吗啡类检测结果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全项查询、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涂某某、顾某某、吕某某、殷波、夏梦瑶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检测报告书;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在其住处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  宁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8区9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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