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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5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住石棉县********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石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514日被取保候审。2020617日,经本院决定,由石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61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2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殷某某、双某甲、双某乙在自己租住的石棉县“**酒店”**号房间内采用“吹壶壶”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双某甲、双某乙、殷某某等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提取笔录;冰毒报告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棉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检察官:冯漫

2020714 

附件:

1. 被告人张某某现住石棉县********号,联系电话:1388162****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3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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