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镇**村****号,住城固县**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城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在吕某某面包车内吸食完毒品后,吕某某驾驶张某某的面包车将张某某等人拉至城固县桔园镇街上吃饭喝酒,中途吕某某联系李某某购买冰毒并让其送至吕某某等人吃饭的地方。2020年8月28日23时许,李某某与吕某某等人见面后,共同吃饭至2020年8月29日零时许,饭后吕某某驾驶张某某的陕*****的银色五菱面包车从桔园镇街上沿朱许路行至桔园镇陈家湾村荷花塘附近,由李某某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被告人张某某容留吕某某、李某某、衡某某、王某某等四人在其车牌号为“陕*****”的银色五菱面包车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吸食完,李某某称路边过往的车辆较多,因害怕被他人发现,提出找个隐蔽的地方。随后,张某某等人继续沿朱许路向老庄镇方向行至老庄镇谢何村附近,被告人张某某再次容留吕某某、李某某、衡某某、王某某再次在其车牌号为“陕*****”的银色五菱面包车内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两次均容留三人在其所有的车辆内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涛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城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碟三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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