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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3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住莱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1年3月2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3年11月7日因吸毒被莱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元;2020年3月19日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被莱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罚款贰仟元。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8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位于莱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其家中,容留徐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20年1月23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位于莱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其家中,容留徐某某、施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20年2月初的一天凌晨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位于莱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其家中,容留尹某某、孙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归案,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如在一审判决前仍能如实供述,认定为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祎泉

检察官助理:温韶婷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莱州市紫景花园9号楼5单元202室。

2.侦查卷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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