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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6198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大街**小区****号。2016年10月27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2月2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晚八九点,被告人张某某将其驾驶的晋A****D白色名爵牌汽车停在太原市迎泽区**街路边,并提供吸毒工具,伙同吸毒人员郭某某在其车上一起吸食毒品冰毒共计七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讯问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提供场所,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媛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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