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5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居委**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在多祝镇八维村**度假村农庄开房后,容留张某某、卢某某、邱某甲、邱某乙等吸毒人员在房间内吸食毒品K粉。2020年6月19日8时30分,公安机关将张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方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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