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路**号,羁押前租住在来宾市兴宾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来宾市公安局来宾华侨管理区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来宾市公安局来宾华侨管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来宾华侨管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租住的来宾市兴宾区**路**小区新**号房屋内容留吸毒人员谭某某、黄某某、甘某某与其一起吸食毒品海洛因,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在现场缴获吸毒工具注射针管七只、锡纸一张。经对张某某、谭某某、黄某某、甘某某尿液进行胶体金法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己的住房内容留三人吸食毒品海洛因,并且与他人共同实施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燕莲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光碟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