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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弄**号。2006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0月30日因吸毒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3月因吸毒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南河分局行政拘留;2020年6月17日因吸毒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6月19日被该局解除监视居住并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至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在其位于景德镇市珠山区**弄**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胡某某(已另案处理)吸食毒品,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初的一天,胡某某出资人民币800元钱购买毒品冰毒后,张某某在其家中与胡某某一起吸食毒品冰毒。

2.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张某某与胡某某凑得人民币300元购买毒品冰毒后,二人在张某某家中一起吸食毒品冰毒。

3.2020年6月初的一天,张某某在其家中一楼客厅里与胡某某采用烫吸方式一起吸食毒品冰毒。

4.2020年6月12日左右的一天,张某某在其家中一楼客厅里与胡某某采用烫吸方式一起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制度的规定,在其家中四次容留一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因盗窃被刑事处罚,因吸毒被多次行政处罚,均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雅文   

检察官助理:付  琪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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