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021979********,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无业,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幢**单元**室,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幢**单元**室。因吸毒,于2019年2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月25日被停止执行)。因本案,于2019年3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1月8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区**酒店**房间内,容留李某甲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8年2月24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在杭州市拱墅区**酒店**号房间内,容留温某某及一名男子(身份不明)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8年3月20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在杭州市拱墅区**酒店**号房间内,容留李某甲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调取证据清单、确诊报告单、酒店登记入住查询结果单、酒店营业执照、住宿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 、停止执行拘留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温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张某某、证人李某甲、温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佳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处所:取保候审于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幢**单元**室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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