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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刑诉〔2019〕54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92********,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镇**村委**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日23时许,冷水滩公安分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在冷水滩区梧桐社区的路上停了一辆小车,车牌为:湘******长城牌黑色小车,车里面冒出了大量的烟雾,民警前去查看发现是被告人张某某、唐某某、钱某某和何某某等人在湘******黑色长城牌车上吸食毒品,被民警当场查获,经违法嫌疑人供述,吸毒的场所是在湘******黑色长城牌的皮卡车的后排座位上,该车系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1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钱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多人在其车上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卫国

2019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永州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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