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浑南检刑检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于沈阳市,公民身份号码21011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捕前住沈阳市浑南区**镇**村**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0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元旦后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甲在沈阳市浑南区**镇**村**号家中,容留李某某、杨某某、蔡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
2.2020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在沈阳市浑南区**镇**村**号家中,容留黄某某、蔡某某、张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3.2020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在沈阳市浑南区**镇**村**号家中,容留蔡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4.2020年5月18日中午,被告人张某甲在沈阳市浑南区**镇**村**号家中,容留李某某、蔡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张某甲容留他人吸毒的自制吸毒工具(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侦破报告,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送押的情况说明,被告人张某甲前科劣迹查询表及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
3.证人蔡某某、李某某、杨某某、黄某某、张某乙、张某丙证言;
4.辨认、指认、搜查笔录;
5.现场检测报告书;
6.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梦
检察官助理:刘扬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羁押于沈阳市浑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