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二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82********,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浏阳市**镇**路**号(户籍地:浏阳市**镇**村排**小区**号)。因吸毒,2020年6月29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先后4次容留张某甲、邱某某在其浏阳市**镇**路**号的家中二楼卧室吸食毒品。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邱某某从江西省**县**大酒店附近从“威别”处购买了约0.4克冰毒,后被告人张某某容留邱某某在其家中二楼卧室将冰毒吸食。
2.2020年5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邱某某从株洲市醴陵市**镇“瞎子”处购买了280元约0.6克冰毒,后被告人张某某容留邱某某在其家中二楼卧室将冰毒吸食。
3.2020年5月19日17时许,邱某某告知被告人张某某自己和张某甲买到了冰毒,后被告人张某某容留邱某某、张某甲在其家中二楼卧室将冰毒吸食。
4.2020年6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邱某某、张某甲从江西省**县“威别”处购买了约0.2克冰毒。凌晨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容留邱某某在其家中二楼卧室将冰毒吸食。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微信支付交易截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3.证人邱某某、张某甲证言;4.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毛发提取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婧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二册。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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