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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14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镇**村**号,住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镇**村八**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联系甘某某,让其带点毒品到家中一起吸食,当日21时许,甘某某带着买来的冰毒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市场**号**房,随后,张某某容留甘某某、“华某某”、李某某(后两人身份不详,在逃)在该房内一起吸食了冰毒。

2020年5月22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上址将张某某抓获归案,并当场查扣吸毒工具一套。2020年5月24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蚝四桥东三巷12号将甘某某抓获。经某某张某某、甘某某的尿液进行检测,张某某的结果为甲基苯丙胺呈阳性,甘某某的结果甲基苯丙胺及摇头丸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吸毒工具一套(照片);2.书证:社会危害性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电子证据提取记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张某某社区戒毒信息详情、传唤经过、张某某身份信息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单及毒品尿检报告单、出租屋登记信息、情况说明;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甘某某的证言;5.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静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暂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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