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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路**号**单元**楼**室。1994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处六个月拘役。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22日期间,在被告人张某甲位于武穴市**路的**店内,被告人张某甲和吸毒人员张某乙、刘某某、朱某某先后四次用锡纸和自制的吸壶吸食由刘某某出钱、张某乙购买的毒品“麻果”和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微信聊天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在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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