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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公诉刑诉〔2019〕45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湖南省耒阳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街道**村**栋**号,现住湖南省耒阳市**居委会。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底的一天晚上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徐某某、周某某在其位于**路**超市附近的租房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2019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徐某某、周某某在其位于耒阳市五里**附近的租房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3.2019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徐某某、周某某、“猫哥”在其位于耒阳市五里**附近的租房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4.2019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徐某某、“猫哥”在其位于耒阳市五里**附近的租房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5.2019年8月12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徐某某、周某某、“猫哥”等人在其位于耒阳市五里**附近的租房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6.2019年10月22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徐某某、“贺哥”等人在其位于耒阳市五里**附近的租房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现场检测报告、房屋出租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姚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三千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香花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在衡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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