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Z2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现住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吸食毒品,2020年6月5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6月15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下旬至2020年6月上旬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居住地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栋**单元**号家中三次容留谭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4月21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居住地容留谭某某、王某某等人三人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2020年6月1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居住地容留谭某某、王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3、2020年6月4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居住地容留谭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020年6月4日16时许,民警接线索举报在张某某居住地将其抓获,并抓获吸毒人员谭某某等人,到案后,张某某如实供述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通话清单、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开军
检察官助理:邓德兵
2020年7月8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潼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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