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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0〕Z12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01998********,土家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住石柱县**街道********单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经我院决定,次日由石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位于石柱县**街道**路**号**幢**单元的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15日,张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石柱县**街道**路**号**幢**单元的家中容留陈某某、刘某某、秦某某吸食冰毒和麻古。

2.2020年5月18日,张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石柱县**街道**路**号**幢**单元的家中容留陈某某、谭某某吸食冰毒和麻古。

3.2020年5月21日,张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石柱县**街道**路**号**幢**单元的家中容留陈某某吸食冰毒和麻古。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因吸毒在重庆市两江新区动力国际金湘玉酒店1307房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天宫殿派出所民警查获,后向民警供述了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确认书、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乘机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刘某某、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彦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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