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刑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84********,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组**号,现住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小区**栋**单元**楼。无前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4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在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旅馆**房间开房,1月5日凌晨两点多钟,张某某出资450元给瞿某某去购买毒品,后瞿某某购买了一粒麻古和少许冰毒到了张某某开的**旅馆**房,张某某和瞿某某两人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部分毒品麻古和冰毒。2020年1月5日,陈某某也到了**旅馆**房,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麻古和冰毒。
2、2020年4月5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旅馆**房间开房,4月6日凌晨一点多钟,张某某出资450元给喻某某购买毒品,喻某某购买了一粒麻古和少许冰毒和彭某某一起到了张某某开的**旅馆**房间,张某某、喻某某、彭某某三人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麻古和冰毒。
3、2020年4月21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长沙市望城区**街道**酒店(又称**旅馆)**房间开房,张某某出资500元给喻某某购买毒品,喻某某购买了一粒麻古和少许冰毒和彭某某一起到了张某某开的**酒店**房间,张某某、喻某某、彭某某三人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麻古和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开房记录、手机转账记录、锦穆家庭旅馆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瞿某某、喻某某、彭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三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亚哲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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