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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64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新建区**镇**村**自然村**号,现住于南昌市新建区******栋**单元***室。因吸毒于2013年7月15日被新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4年3月18日被新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符合吸毒成瘾条件于2014年3月31日被新建县公安局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9年12月2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东湖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邀请朱某某(另案处理)、张某乙(另案处理)到南昌巿新建区******栋**单元***室自己的住所内打牌,当晚6时许在打牌开始前,朱某某、张某乙二人在张某某家客厅吸食了毒品麻古,毒品麻古和吸毒工具由朱某某提供。

2.2019年9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邀请朱某某、张某乙到南昌市新建区********栋**单元***室自己的住所内打牌,当晚9时至11时许朱某某、张某乙、张某某三人在卧室打牌期间先后吸食毒品麻古,毒品麻古和吸毒工具由朱某某提供。

3.2019年9月下旬的一天下午,张某乙来到被告人张某某在南昌市新建区*******栋**单元***室的住所聊天,聊天期间张某乙在张某某家卧室内吸食了毒品麻古,吸毒工具由张某乙提供。

4.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下午2时许,张某乙来到被告人张某某在南昌巿新建区*****栋**单元***室的住所聊天,聊天期间张某乙、张某某在张某某家卧室内共同吸食了毒品麻古,毒品和吸毒工具由张某乙提供。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1证人张某乙、朱某某的证言;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现场检测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住处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愿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茫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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