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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9005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铁力市桃山镇人和社区**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至9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队、辽宁省瓦房店市**镇**园**号楼**单元**房内,先后三次容留王某某吸食冰毒。

2.2019年7月至10月,被告人张某某在辽宁省瓦房店市**镇**园**号楼**单元**房内,先后四次容留姜某某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指认现场照片;

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住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海
检  察  员:  张金龙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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