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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_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旬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楼。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83********,汉族,中专,企业工作人员,住西安市新城区**小区**号楼**室。2018年3月8日因吸毒被西安市莲湖区公安局青年路派出所罚款500元。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旬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旬阳县检察院批准被旬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捕前系西安**辆段职工。

本案由旬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委托的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至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以500元不等的价格从邵某某(已起诉)处购买每包0.5克至0.8克的冰毒,共计购买冰毒250余次120余克。其中,被告人张某某所购冰毒与邵某某共计在自己家里以及西安市含元路“**快捷酒店”开房一起吸食七十余次。

上述事实有交易流水凭证、电子数据、辨认笔录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存卷佐证,被告人张某某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长期、多次并在宾馆开房与贩毒人员一起吸食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坦白,并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云安平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旬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8张,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3.张某某委托的律师联系电话1806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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