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67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兴平市南市**村**组**号,捕前租住西安市雁塔区**号**室。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9月22日、9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先后三次在其租住的西安市雁塔区徐家庄58号春天公寓205室内容留吸毒人员郭某某使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吸食毒品。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其租住处提取到吸毒工具一套。经检测,张某某、郭某某尿检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吸毒工具一套;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信息详情表、租房协议、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等;
3.证人郭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容留一人吸毒三次,系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媛媛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3.吸毒工具冰壶现暂扣于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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