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11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天心区**街道**队,住长沙市天心区**街道**小区**栋**房。因赌博,于2013年11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8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所值班律师莫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时间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6日)。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住地长沙市天心区**小区**区**栋**门**房,容留吸毒人员郑某某一起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冰毒和麻古);
2、2019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住地长沙市天心区**小区**区**栋**门**房,容留吸毒人员郑某某一起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19年8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小区的“**宾馆” **房,容留吸毒人员邹某某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4、2019年8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小区的“**宾馆” **房,容留吸毒人员邹某某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5、2019年8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小区的“**宾馆” **房,容留吸毒人员肖某甲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6、2019年8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小区的“**宾馆” **房,容留吸毒人员肖某乙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被警察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经毛发样品检测,吸毒人员肖某甲、郑某某、肖某乙等人甲基苯丙胺呈阳性;经尿液检测,被告人张某某与吸毒人员邹永晴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微信交易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2、证人廖某某、肖某甲、郑某某、肖某乙、邹某某;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尿样毒品检验报告单;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本案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犯罪事实,应认定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张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3、被告人张某某曾有行政处罚劣迹,应酌定从重处罚。综上,本院建议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至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雄
2020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1册、光盘1张;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各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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