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83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62********,汉族,安徽省寿县人,文盲,个体经商,住长丰县**开发区**小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镇**村**队)。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察批准逮捕,次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5月9日退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2 月租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力高共和城东区一门面房从事足浴生意,同年8月份开始招聘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分成。2020年1月18日该足浴店被长丰县公安局查获,同时查获两名卖淫女正在卖淫,被告人张某某被当场抓获。该足浴店在经营期间,卖淫非法所得费用71600元,张某某非法获利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避孕套、湿巾、收款三维码; 2.书证: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提取清单、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支付宝支付账单明细列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两人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咏梅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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