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920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住河南省叶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0日被叶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叶县**镇**街自己开设的**旅社内容留卖淫女陶某某、霍某某从事卖淫服务,每次卖淫后给张某某10元钱作为报酬。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2.证人魏某某、陶某某、霍某某、孟某某的证言;
3.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他人从事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构成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鹏
2020年5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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