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号,现居住地为青州市**足疗店。2019年1月16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在经营青州市****足疗店期间,通过与马某某(已判决)组织的卖淫团伙联络,多次容留姚某某、张某某、岳某某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从事卖淫活动;多次为刘某某介绍卖淫女在雅阁足道足疗店内从事嫖娼活动,从中提成牟取非法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前科查询、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树芬
检察官助理:马家丽
2020年3月5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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