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湛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4857,汉族,小学文化,“***足疗店”老板,户籍地河南省长葛市**乡**村*组,现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路“***足疗店”内。因容留他人卖淫于2019年11月2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犯罪,于2020年1月22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租赁我市湛河区**路与**路交叉口南200米路东的两间门面房经营“***足疗店”。2019年11月20日零点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容留韩某某在其店内从事卖淫活动,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张某某被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行政处罚伍佰元。
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容留赵某某在其店内从事卖淫活动,价格为100-300元不等,张某某与赵某某按一定比例分成,2020年1月13日晚21时许,张某某容留赵某某在其店内卖淫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张某某共获利16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情况证明、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韩某某、李某某、张某甲、孙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晓贞
检察官助理:崔乾雷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4册和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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