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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卖淫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乡**村**。因容留卖淫嫌疑,于2019年9月1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经营的珠海市香洲区前山**路**号**按摩店**房、**房,分别容留王某某向唐某某卖淫以及陈某某向李某某卖淫,并收取嫖资。当日19时30分许,公安机关查获该按摩店,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并查获上述卖淫嫖娼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宁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  欣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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