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于本市,居民身份证号3404061972********,汉族,无业,小学文化,户籍地(现住)安徽淮南市潘集区**矿**村**号。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事实如下:
一. 2020年6月26日晚,张某某明知高某某系卖淫女,仍在自己经营的“**”足疗店内,容留高某某与嫖客朱某某完成性交易,朱某某支付给高某某嫖资200元。
二. 2020年6月28日中午,张某某明知陈某某系卖淫女,仍在自己经营的“**”足疗店内,容留陈某某与嫖客孙某某完成性交易,孙某某支付给陈某某嫖资200元。
三. 2020年6月28日下午,张某某明知娄某某系卖淫女,仍在自己经营的“**”足疗店内,容留娄某某(孕妇)与嫖客耿某某进行性交易,在两人准备发生性关系时,因警察来到现场,未能完成性交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她人有卖淫行为,仍然提供场所供她人卖淫在两人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宁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壹册;
3.随起诉书正本移送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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