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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卖淫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某某,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丹阳市******浴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丹阳市******)。被告人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1 4 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 20 由该局取保候审,同年3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为非法获利,通过约定利益分成的方式,容留龚某某、陈某某在其经营的丹阳市**镇**浴室内卖淫。当日18时许,龚某某、陈某某与男浴客刘某某正在浴室进行卖淫嫖娼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案件侦破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龚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5.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亚军

2020年4月8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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