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为非法获利,通过约定利益分成的方式,容留龚某某、陈某某在其经营的丹阳市**镇**浴室内卖淫。当日18时许,龚某某、陈某某与男浴客刘某某正在浴室进行卖淫嫖娼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案件侦破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龚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5.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亚军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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