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刑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6199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镇**村,住本村,务农。2013年7月25日因犯抢劫、故意伤害罪被顺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零六百元;2018年3月14日因赌博被顺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经望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望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望都县**养生会所容留李某某、杨某某等人在该会所多次卖淫,所得嫖资三七分成,被告人张某某分三成,卖淫人员分七成。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所得嫖资共计:6270元,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光霞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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