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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卖淫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一部刑诉〔2019〕81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6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镇**村**组**号,租住巴东县**镇**路**号。2015年因卖淫被巴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2019年9月19日因容留他人卖淫被巴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因涉嫌容留他人卖淫于2019年10月4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5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多次容留张某乙、殷某某、周某某三人在其租住的巴东县**镇**路**号门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并和卖淫人员按照固定的比例分配嫖资。非法获利30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9月1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容留殷某某在巴东县**镇**路**号门店内与林某某发生卖淫、嫖娼关系,林某某支付嫖资150元,殷某某获利100元,张某甲获利50元。

2、2019年9月7日,被告人张某甲容留周某某在巴东县**镇**路**号门店内卖淫一次,周某某获利70元,张某甲获利30元。

3、2019年9月17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容留张某乙在巴东县**镇**路**号门店内与王某某发生卖淫、嫖娼关系,王某某支付嫖资150元,张某乙获利100元,张某甲获利50元。

4、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甲容留殷某某在巴东县**镇**路**号门店内卖淫三次,嫖资500元,殷某某获利330元,张某甲获利170元。

5、2019年9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容留张某乙在巴东县**镇**路**号门店内与夏某某发生卖淫、嫖娼关系,夏某某支付嫖资150元。张某甲还没有分到钱,就被抓获。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缴了部分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传唤证、行政处罚文书、呈请转刑事案件报告书、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物品清单、身份信息资料、到案经过、房屋租赁协议、微信截图、缴款收据、微信支付交易明****;2.证人张某乙、殷某某、周某某、夏某某、王某某、林某某、卢某某的证言;3.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4.指认现场视频、微信转账记录电子光盘、询问、讯问光盘;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甲容留三人多次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因其具有如实供述、部分退缴非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刑法第61、62、64、67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田清华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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