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669号
被告人张某某,别名张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6197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武隆区,住重庆市渝北区**号**单元**。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8日、3月20日二次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分别于2020年2月7日、4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8日、5月17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某经赵某某(已判决)介绍入股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龙舒街3号“梦思园”洗浴中心。2017年7月开始,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张某某与赵某某、李某某、秦某甲(均已判决)等人共谋在该洗浴中心容留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赵某某、李某某轮流负责嫖资收取、记账分红以及店内管理,张某某按占股比例从中分红牟利。
2018年7月23日23时许,卖淫女陈某甲、谭某某、卢某某与嫖客刘某某、崔某某、席某某、陈某乙在“梦思园”洗浴中心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民警查获。经查,2018年7月1日至7月23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等人容留他人卖淫,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73712元。
2018年10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账本、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李某某、秦某甲、陈某甲、秦某乙、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益素
检察官助理:李建省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渝北区**号**单元**,联系电话:18723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