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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卖淫罪)(公开版)_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5195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太湖县人,住太湖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太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2017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容留卖淫、嫖娼于2018年11月15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二十日,追缴违法所得20元;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由太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1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至2019年5月11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容留江某某、张某乙等三名妇女,在其位于太湖县**镇**村**组**号自家住宅内从事卖淫活动,向数十人提供性服务,张某某按每人十元抽头,共计非法获利四百余元。

1、2019年3月上旬,被告人张某某为微信名为“**”的湖北籍妇女王某(手机号码1507279****)提供吃住,容留王某在其住宅内向太湖县百里镇、北中镇村民吴某某、王某某等多人卖淫,每次收取嫖资50或60元,张某某非法获利八、九十元;

2、2019年3月下旬,被告人张某某为湖北籍妇女江某某(微信名:**,手机号码1509802****)提供吃住,容留江某某在其住宅内向太湖县百里镇、北中镇村民吴某某、王某某等多人卖淫,每次收取嫖资50或60元,张某某非法获利五、六十元;

3、2019年5月3日至2019年5月11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为湖北籍妇女张某乙(微信名:**,手机号码1597284****)提供吃住,容留张某乙在其住宅内向岳西县冶溪镇、店前镇,太湖县百里镇、北中镇村民李某某、黄某某、朱某某、王某某、汪某某等多人卖淫,每次收取嫖资50或60元,张某某非法获利三百余元。

另2019年6月10日经安徽绿苑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轻躁狂发作),作案时处于轻躁狂发作状态,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其自家住宅内容留多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孟凡平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太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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