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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吸毒案)_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一部刑诉〔2020〕Z3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灯**”,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住信宜市**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两次容留吸毒人员赖某某在其位于信宜市**镇**村**号家中一楼大厅内吸食毒品海洛因(俗称“白粉”)。

2.2018年9月8日至2018年9月12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三次容留吸毒人员杨某甲在其位于信宜市**镇**村**号家中一楼大厅内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赖某某、杨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莹  

检察官助理:林强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特殊监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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