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19〕3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4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镇**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23日被宜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宋玉宾馆开房间,先后有张某乙、许某某、秦某某到房间,在2019年9月4日下午,几人商议吸食毒品,由许某某联系,张某某出钱,秦某某将毒品带到宋玉宾馆张某甲开好的房间内吸食。2019年9月5日上午11时许,被宜城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甲基安非他明(胶体金法)测试板对其四人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均呈阳性,张某某等人对其吸食毒品的行为供认不讳。
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查报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秦某某、张某乙、许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清华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宜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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